一、主要职责
市农牧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党委、市委工作要求,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在办好完成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和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两件大事中发挥职能作用。主要职责是:
(一)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将之贯穿于农村牧区建设和改革、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农牧业管理和产业发展、乡村治理、农牧业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农牧民人才培养和评价、农牧业行政执法、落实建设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任务等工作及自身建设等全过程、各方面。
(二)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以乡村振兴为重心的“三农三牧”工作。按权限拟订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规划和政策措施等。承担法律法规直接赋予本级农牧领域执法职责,监督指导辖区内农牧领域执法体系建设和执法工作。
(三)统筹协调推进农村牧区社会事业、公共服务、文化、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等工作。牵头组织改善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工作。指导农村牧区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
(四)负责农牧民承包地、农村牧区宅基地、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牧区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牧区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指导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指导完善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五)负责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关工作。牵头开展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组织拟订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旗区和重点地区帮扶政策,组织开展定点帮扶、社会帮扶,落实京蒙协作任务,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过渡期内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相关考核评估工作,研究提出国家、自治区和市本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有关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指导、监督资金使用,推动乡村帮扶产业发展。承担农村牧区低收入人口和欠发达地区常态化帮扶有关工作,构建长效帮扶机制。
(六)负责拟订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的政策、规划。指导农村牧区特色产业、农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牧业和乡镇企业发展工作,推动延长农畜产品产业链。提出促进大宗农畜产品流通建议,培育、保护农牧业品牌。发布农牧业农村牧区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牧业农村牧区经济运行。承担农牧业统计和农牧业农村牧区信息化有关工作。
(七)负责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牧业机械化等农牧业各产业的监督管理。指导粮食、肉类、奶业、饲料饲草和水产品等主要农畜产品生产,推进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组织构建现代农牧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农牧业标准化生产。指导农牧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八)负责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指导农牧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九)负责耕地、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拟订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措施,依法开展耕地质量管理工作。组织农牧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牧业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工作。指导农牧业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牧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工作。指导农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牧业清洁生产。指导设施农牧业、生态循环农牧业、节水农牧业发展以及农村牧区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牧业生物质产业发展。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十)负责有关农牧业生产资料和农牧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有关农牧业生产资料和农牧业投入品国家、自治区标准,依法开展农作物和牧草种子(种苗)、肥料的生产经营许可和监督管理,依法开展种畜禽、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和畜禽屠宰行业管理。拟订种业振兴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一)负责农牧业防灾、抗灾和救灾工作,负责农作物和牧草病虫害以及畜禽、水生生物疫病的防治工作。指导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指导疫情处置工作。
(十二)负责农牧业投资管理。提出农牧业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建议。组织编制国家和自治区、市本级财政安排的农牧业投资项目建设规划,提出农牧业投资规模和方向、扶持农牧业农村牧区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批农牧业投资项目,负责农牧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参与农牧业保险推进、管理以及金融服务等相关工作。
(十三)负责组织拟订农牧业农村牧区科研、技术推广规划和政策。协同推动农牧业农村牧区科技体制改革和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农牧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牧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牧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牧业新品种保护。
(十四)做好农牧业农村牧区人才工作。推动农牧业农村牧区人才体系建设,指导农牧业科技人才培养,指导高素质农牧民培育和农村牧区实用人才培训工作。指导农牧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开发。
(十五)牵头开展农牧业合作交流工作。承办有关农牧业合作交流事务,组织开展农牧业贸易促进、合作交流和有关项目实施工作。
(十六)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统筹发展和安全,有效防范化解各类风险挑战,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动。
(十七)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